2004年8月23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法治视野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偷拍裙下风光 少女获赔万元
安健

  年过五旬的老汉,拿着数码相机去偷拍女士裙下风光,结果被保安当场抓获。受害少女小丽以侵犯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将其告上法庭,索赔1万元。近日,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法院对此纠纷调解结案,该老汉支付给小丽1万元精神损失费,并写了道歉书。
    6月19日中午,被告单某来到某营业厅,假装向营业员小丽咨询有关的通讯业务,趁机用数码相机对小丽的裙内进行偷拍。保安在一旁盯住了单某,随后打开其照相机,发现里面确实有几张偷拍的照片,遂将单某带到办公室,然后报警。单某被派出所处以拘留三天的处罚。
    法院在向单某送达诉状后,单某当即对给小丽造成的伤害表示歉意。
    8月17日,单某写下了道歉书,并支付了1万元的精神损失费。

  编后余思 

  随着照相手机、数码相机的普及,一些好事之徒由此打起了“歪主意”——利用这项高科技功能专门偷拍女性“隐私部位”并将其广为散播,特别是在互联网上公布。尽管此案中的被拍者获得了赔偿,但对偷拍行为该如何处理,还是引起了一些看法。从刑法上看,现在对“偷拍”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。法律制定的滞后性导致了在法律中没有规定偷拍这个概念。另外,从民法通则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看,都有类似禁止偷窥隐私的规定,可以成为惩处这种行为的依据。社会生活中出于维护公共利益、公共安全,为了打假等目的进行偷拍不应受到法律追究。出于不正当目的,使用偷拍照片的行为则可能触犯法律。在民法范畴的相关司法解释中,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条款。最高法院2001年发布的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即是涉及隐私权的保护。而且,如果出于非正当的目的,在网络上公开别人的照片,可能会发生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的竞合。(安健)